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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8950号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2025年6月16日,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