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6民初1980号
原告:宝鸡金捷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汤峪镇太白山旅游区潼关寨村(水务公司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KCPJ11F。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3号楼8层8D1、D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00018933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宝鸡金捷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金捷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宝鸡金捷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宝鸡金捷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