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0执9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展创会务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八方城6幢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NCBM6L。
法定代表人:陈敬沛。
被执行人:杭州震行舞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新港村村委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7WQ4P29。
法定代表人:朱召斌。
申请执行人杭州展创会务会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震行舞台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10民初8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展创会务会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杭州震行舞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展创会务会展有限公司舞台塔建服务费2971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9元,申请执行费35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杭州震行舞台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震行舞台设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震行舞台设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调查组织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震行舞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截至2022年6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震行舞台设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震行舞台设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震行舞台设计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震行舞台设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展创会务会展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震行舞台设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0执9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胡雁翔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沈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