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绿道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绿道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与公司南充锦江旅游开发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304执116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绿道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充锦江旅游开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4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充锦江旅游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南充锦江旅游开发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南充锦江旅游开发公司名下有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段某某小区XX幢XX号、XX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南充锦江旅游开发公司名下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段某某小区XX幢XX号、XX号房屋(预售许可证号XXXXX);
二、在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财产所有人负责保管;财产所有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对查封财产造成损毁或灭失,财产所有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