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304执1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绿道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充锦江旅游开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52056-4,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易天均,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4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充锦江旅游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南充锦江旅游开发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的天庐三期房屋两套,因系在建工程,且经侦查封在前,暂时无法处置,同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院长批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