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绿道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绿道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广汉众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681执81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绿道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
被执行人:广汉众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1民初776号民事调解书成都绿道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汉众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64133元。现因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条件尚不成就。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1民初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袁国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