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大自然园林有限公司

清远市大自然园林有限公司与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84财保354号
申请人:清远市****林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6。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委托代理人:江志远、冯丽丽,均为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肇庆高新区工业大街**珠影文体广场**楼商铺223、226、2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46T。
法定代表人:杨某1。
申请人清远市****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641602.07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单号:AGUZ080Z0120Q003884H]。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单号:AGUZ080Z0120Q003884H],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的规定:
冻结被申请人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641602.07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8元,由申请人清远市****林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廖雪梅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    小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