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大自然园林有限公司

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大自然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民终37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雪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大自然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竹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远,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丽,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大自然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20)粤1284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向其邮寄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7617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收到该通知书,于2021年9月8日交纳37617元,期间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本应于2021年9月6日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其逾期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逾期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617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智华
审 判 员 苏文华
审 判 员 罗静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潘志娇
书 记 员 何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