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药控股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药控股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汲浜老街42号11幢1楼141室。
法定代表人:李秀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沂青、彭钊,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药控股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高邓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姚惠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超,张轶,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药控股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民初4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权晓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权晓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权晓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89元减半收取75544.5元,由上诉人权晓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 鑫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张朴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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