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开发区青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开发区青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03民初123号
原告廊坊开发区青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廊坊市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开发区青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告廊坊市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开发区青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5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廊坊开发区青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韩凤国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孔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