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与沈阳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2民初11930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沈阳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
法定代表人:付英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沈阳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 利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悦冉
书 记 员  曹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