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新疆合益石材经销处与沈阳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4民初8220号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新疆合益石材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红旗台石材市场。
经营者:吴家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静,沈阳市于洪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沈阳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
法定代表人:付英华。
委托代理人:王远诗,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代理人:曹文玺,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沈阳市于洪区新疆合益石材经销处与被告沈阳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8元,减半收取30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庆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