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199号
原告沈阳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
法定代表人付英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远诗,女,***和平区。
被告沈阳坤鼎万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泗水街57号B座201。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坤鼎万邦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沈阳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朱 波
代理审判员 赵文新
人民陪审员 金 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袁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