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沈阳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辽宁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执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黄卫国。
被执行人:辽宁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代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民初89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
需要续冻、续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由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 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海飞
书 记 员  钟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