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纳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同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上海合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0民初16412号
原告:上海同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苏红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丁,男。
原告上海同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合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同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同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计404元,由原告上海同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建婷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朱 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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