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家倍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一约即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氪空间(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6民初52513号





申请人:上海家倍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天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炜,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玉蓉,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一约即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征胜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氪空间(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陶金祥,总经理。
上述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亮,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红,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倍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约即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氪空间(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家倍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45,113.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提供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一约即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氪空间(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5,113.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家倍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钟献明






书 记 员


梅益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