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财保111号
申请人:上海美凯龙智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207324464。
法定代表人:周天波,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武,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鉴乐,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归德路应天公园商务中心区管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TT4Y9G。
法定代表人:魏春霞,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乎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虹口区广纪路173号10层1001室(集中登记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MA7FJR2E8T。
法定代表人:杨阳,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美凯龙智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948819.8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的保险单作为担保(保单号:1065119192022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账户银行存款2948819.8元(卡号:2585********)或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美凯龙智装科技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春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戴昊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