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丹东市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0602执433号 ***、丹东市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东市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丹东市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工程投资款5260000元。执行费53700元已由被执行人丹东市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2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陈 雷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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