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被上诉人丹东华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辽宁虎跃(丹东)客运有限公司;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丹东华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辽宁虎跃(丹东)客运有限公司;某某;丹东市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民终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2月20日出生,满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告原告):丹东华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庙岭村。
法定代表人:郑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会计。
原审被告:辽宁虎跃(丹东)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八道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新兴东街(茂源新城A区4#楼一、二层150.2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第三人:***,男,196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
第三人:丹东市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兴隆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丹东华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辽宁虎跃(丹东)客运有限公司、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丹东市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
本院认为,本院(2022)辽06民终1135号案件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丹东)虎跃客运有限公司、辽宁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市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涉及上诉人***是否是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本案上诉人***亦对一审认定其为实际施工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的审理涉及上诉人***是否是实际施工人的问题,应等待本院(2022)辽06民终1135号案件判决结果,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