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603执114号
***、于某某、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某某、丹东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丹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21)辽0603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2022年1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000元利息(以1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以50元为限)、被执行人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执行人丹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丹东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经执行,我院划拨被执行人于某某银行存款1200元(含劳务费1000元、利息和债务利息1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交纳执行费50元,同意(2021)辽0603民13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执行完毕。该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