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02民初30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丹东创朝经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丹东市元宝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锡伯族,丹东创朝经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皓羽,女,199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丹东创朝经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王焕彬,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丹东市丹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兴隆小区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兴隆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丹东市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王焕彬、丹东市丹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市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王焕彬、被告丹东市丹建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市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晓韬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