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伟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与被执行人阜新伟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05执异24号
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被执行人阜新伟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执二督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沈法执指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与被执行人阜新伟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8年1月24日对执行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路168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2018)辽0105执异17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申请。2018年5月3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1执复1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8)辽0105执异17号执行裁定,发回我院重新作出裁定。
案外人**称,其于2014年1月24日与被执行人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以80万元价格购买异议房产,并以60万元对价款购买异议房产占用土地,于2017年7月实际占有使用异议房产,要求解除异议房产(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路168号,产权证号003-103建筑面积306平方米)的查封,并提供其与被执行人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在卷为证。
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14)***再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阜新伟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借款620万元,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对被告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路168号,建筑面积4970.74平方米,产权证号003-123、003-124、003-103、003-125号房产在债权额(6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又查,2012年6月5日本院作出(2012)皇执1050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路168号,建筑面积4970.74平方米,产权证号003-123、003-124、003-103、003-125号房产予以查封。2013年12月17日予以续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争议房产在内的四套房屋设定抵押的行为发生在2003年3月5日,本院对争议房屋查封时间为2012年6月5日,案外人购买争议房屋(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路168号,产权证号003-103建筑面积306平方米)时间为2014年1月24日,案外人购买争议房屋时本院已对上述房屋予以查封,案外人以其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占有使用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蒋欣
审判员白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姬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