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伟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与阜新伟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5执异17号
案外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
被执行人阜新伟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执二督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沈法执指字第4号执行裁定书指定,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与阜新伟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8年1月24日对执行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路168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其于2014年1月24日与被执行人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案外人以80万元价格购买异议房产,并以60万元对价款购买协议房产占用土地。并于2017年7月实际占有使用异议房产,要求解除异议房产(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路168号,产权证号003-103建筑面积306平方米)的查封,并以与被执行人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协议书为凭证。
本院查明,本案执行依据为(2014)***再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阜新伟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借款620万元,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对被告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路168号,建筑面积4970.74平方米,产权证号003-123、003-124、003-103、003-125号房产在债权额(6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外人提出异议房产在判项范围之内。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本院认为,对异议房产的执行行为已由生效判决确定。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欣
审判员白山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