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江南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谈明、***等与宜兴市建设局、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发展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等与宜兴市建设局、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发展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06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锡民终字第14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谈某某。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受**、***、谈某某共同委托),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建设局,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陶都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建中、**,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绿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过巍,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江南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南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龙泽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菁、***,***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苏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南东瓜市4号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权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
法定代表人***,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过巍,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岳东路5号。
上诉人**、***、谈某某、宜兴市建设局、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发展总公司、宜兴市江南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宜兴市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宜兴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兴市人民法院重审。
各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任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