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宜商初字第0955号
原告宜兴市江南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环科园南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
法定代表人汤良其,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过巍、***,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江南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与被告宜兴市新街街道谢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南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南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南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13元,由原告江南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明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仇敏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