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9民终4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源泉规划院(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港兴三路北段未来创业广场1号楼3层3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金阳大街与临洸路交叉路口南环城产业科技园40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阳县堽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阳县堽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源泉规划院(山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阳县堽城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宁阳县人民法院(2022)鲁0921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源泉规划院(山东)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315651元及利息30381.40元。款项打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账号:62122616040********。
二、源泉规划院(山东)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理费9999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47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990元,***规划院(山东)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规划院(山东)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直接支付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3470元,减半收取1735元,***规划院(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四、***规划院(山东)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五、各方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