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规划院(山东)有限公司

泰安生辉某某绿化有限公司、源泉规划院(山东)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921民初2732号 原告:泰安生辉**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东疏镇***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31308931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复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复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泉规划院(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港兴三路北段未来创业广场1号楼3层3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堽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堽城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生辉**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辉公司)与被告源泉规划院(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泉规划院)、宁阳县堽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堽城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生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源泉规划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堽城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生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要求被告源泉规划院偿还欠款35,78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2022年1月份一年期LPR计算);2.请求要求被告源泉规划院(山东)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泰安生辉**绿化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4000元;3.请求要求两被告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1日生辉公司与源泉规划院签订《绿化工程承包合同》,源泉规划院将泰安市宁阳县堽城镇乡村振兴先行区部分绿化承包工程发包给生辉公司。2022年1月26日经结算源泉规划院欠工程款35,788元。堽城镇政府是该工程的发包方,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经多次催要,源泉规划院、堽城镇政府未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源泉规划院辩称,一、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案涉工程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签订合同后,被答辩人只是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施工了一部分合同内容,且被答辩人施工种植的**不达标,施工的工程双方没有进行验收,更没有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确认,被答辩人诉求数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主张的质保金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被答辩人现在起诉无权主张。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二、现答辩人认可尚欠被答辩人款项,只是具体数额双方尚未结算,暂时无法支付的原因是因堽城镇政府尚未支付答辩人款项,因此答辩人暂时无力支付,也希望被答辩人予以谅解。 堽城镇政府辩称,一、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工程系政府招标工程,被告源泉规划院为中标单位,我单位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与源泉规划院之间的工程关系,我单位不知情,原告起诉我单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二、在涉案工程施工期间,我单位已经支付源泉规划院工程款100余万元。三、涉案工程已经泰安市有关部门进行初验,现正由宁阳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工程审计,按照招标约定,涉案工程待审计后,由财政按照审计结果进行批次拨款。四、原告要求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没有约定也无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单位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11日,原告生辉公司作为乙方,被告源泉规划院作为甲方,双方签订《绿化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有: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泰安市宁阳县堽城镇乡村振兴先行区部分绿化承包工程2.工程地点:宁阳县堽城镇乡村振兴先行区片区内3.工程内容:详见甲方签审提供的设计图,乙方严格按照设计图施工,不得更改。第二条工 期施工时间:2021年7月13日-2021年7月25日。第三条工程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本绿化工程预算合同价款为¥200908.00元(此合同总价仅为预算价,最终结算工程价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各项单价以及现场实际收量计算为准);2.合同中双方协议的各项**单价以合同附件二为准,此单价包含**采购、运输、种植、养护、税费(详见合同附件二);3.本工程按甲方审定预算中各项目的综合单价办理结算;4.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时间进场施工;5.经双方协商合同签订两日内甲方支付预算合同价款的20%,即¥40182.00元,乙方提供相应额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额度为0个点),甲方如需有额度的增值税发票,则双方另行协商,所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6.经验收量合格无误双方确认结算工程总价,除已付部分及10%质保金外,其余款项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完成,乙方提供相应额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额度为0个点);7.养护期为一年,自竣工后甲方验收完当日起算,养护期到期后经双方验收合格七日内支付合同约定的10%质保金;乙方需严格按照养护管理要求进行养护管理,验收时如出现质量问题则需按照合同要求整改完毕后再次验收合格后付款。…第八条甲、乙双方现场代表及责任1.甲方现场代表:甲方选派**作为现场管理代表(甲方代表职责仅为现场管理和送达甲方书面通知)…第十二条其他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及合同附件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诉讼费等。原被告还签订有《安全施工协议书》。 《绿化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生辉公司组织人员栽种**,原告生辉公司称施工了大约有一个星期。源泉规划院未按约定在签订合同2日内支付预算价款的20%,原告生辉公司停止后续**的栽种。源泉规划院的现场管理代表多次通过微信催促原告生辉公司法人**补栽**,**回复“让王总结部分帐再说吧!”。 2022年1月26日,原告生辉公司法人**与被告源泉规划院的现场管理代表**签字确认**明细一份,内容为:绿化西疏冬青球57棵×78.6=4480.2**1棵×563=563**球48棵×90=4320女贞小苗9640棵×1.58=15231.2**小苗6360棵×1.76=11193.6合计35788。原告称该明细扣除了已死亡的**。被告源泉规划院对该明细不予认可,称未加盖公司公章,不认为**的签字属于职务行为,其签字行为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原告生辉公司为主张权利,与山东复圣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付一审代理费4000元,山东复圣律师事务所向其出具了发票。 另查明,2022年1月29日,**在案外人山东洛克空间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源泉规划院确认的《美丽乡村工程量》中签字确认。 还查明,源泉规划院中标堽城镇政府乡村振兴先行区建设工程,总工程价款8740045.26元,本案工程为其中一部分,该工程已于2021年12月全部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堽城镇政府称合同结算价尚在审计中。被告源泉规划院认可只收到工程款85万元,剩余未付。 本院认为,《绿化工程承包合同》是生辉公司和源泉规划院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绿化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经双方协商合同签订两日内甲方支付预算合同价款的20%”,源泉规划院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该20%预算合同价款,构成违约,原告生辉公司有权拒绝履行剩余合同义务。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原被告签字确认的**明细可以证实,**作为源泉规划院的现场管理代表,其签字确认的**明细应认定为履行源泉规划院的工作职责,其行为后果应当由源泉规划院承担。被告源泉规划院以没有加盖公章不认可真实性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源泉规划院不认可**签字属于职务行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源泉规划院应当按照明细中载明的金额35788元,支付原告生辉公司。《绿化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原告生辉公司以此要求被告源泉规划院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堽城镇政府的责任。首先,原被告签订《绿化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生辉公司完全可以依据合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以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责任是以合同无效为前提。其次,原告生辉公司并未按《绿化工程承包合同》全部施工完毕,仅施工了合同约定的绿化工程的少部分,并未取得实际施工人的地位。第三,原告生辉公司要求堽城镇政府承担责任,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因此,原告要求堽城镇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源泉规划院(山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泰安生辉**绿化有限公司**欠款35,788元及利息(以3578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2022年1月份一年期LPR计算); 二、被告源泉规划院(山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泰安生辉**绿化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4000元; 三、驳回原告泰安生辉**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7元,由被告源泉规划院(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丛广一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