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902执139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龙宫村福龙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688487303D。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回族,湖北省孝感市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宋楚波,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回族,湖北省孝感市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执行人:千志电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汉十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5882316345。
法定代表人:陈初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楚波、千志电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90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冷炳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段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