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民初4002号
原告: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龙宫村富龙南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902688487303D。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红英,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大团结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9023097043211。
法定代表人:汪义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孝感湖北大团结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大团结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原告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准许原告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原告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亚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熊 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