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

湖北优利机电有限公司、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民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优利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述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耀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收交相关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红英,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参与诉讼,代领取相关法律文书等。
上诉人湖北优利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90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涉《工程付款协议书》经一审鉴定,其上加盖的湖北优利机电有限公司印章并非湖北优利机电有限公司印章;一审判决对湖北优利机电有限公司下欠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数额认定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90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优利机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8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石仁礼
审判员  汪书力
审判员  胡 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潘洁
书记员陈旭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