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

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381执恢17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华维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住河北省燕郊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雅荣,女,汉族,1972年11月21日出生,河北省三河市人,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石佑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