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29民终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少东,该公司董事长,住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新兴**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天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远,临夏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靖县永平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延茂,该公司总经理,住所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刘家峡镇红柳台村商贸**条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琳才,临夏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靖县永平锅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积石山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7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积石山县人民法院(2016)甘2927民初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积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春
审判员 李建伟
审判员 马玉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