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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尚力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91民初871号
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T60GD6J,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中新路48号宁湖园南1幢M12室。
法定代表人:张育铭,总经理。
原告:尚力,女,1979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磊,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941543648,住所地在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业园科技大厦A裙楼。
法定代表人:况顺强,董事长。
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尚力与被告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立案受理。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尚力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尚力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尚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势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尚力负担。
审判员  杨倩倩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