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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91民初37576号
原告:**,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旭,北京孟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业园科技大厦A裙楼。
法定代表人:况顺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马东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 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为摄影爱好者。涉案作品《云南黑井:一个没有被旅游污染的古老小镇-贵阳网》系由原告所创作,并发布于“百家号”。贵阳网(gywb.cn)系由被告所经营管理,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拥有较多的用户群。经查,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使用了涉案作品《云南黑井:一个没有被旅游污染的古老小镇-贵阳网》(含图片4张及611字)。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未获取使用授权的涉案作品在网络上予以传播,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是四幅摄影作品及文字作品。针对摄影作品,原告提交了相应摄影作品的电子原图,属性中显示了拍摄日期、相机信息等参数信息,拍摄日期为2021年5月7日。原告主张文字作品的字数为611字。
原告提交了百家号账号“馋人的视觉之旅”的账号信息,进入“账号设置”页面,显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2021年5月27日,百家号账号“馋人的视觉之旅”发表了标题为《黑井:一个没有被旅游污染的古镇》的文章,包含涉案四幅摄影作品及文字作品。
被告系域名“gywb.cn”的备案主体。
2021年7月6日,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出具IP360证据保全证书及附件。根据数据保全证书及附件可知,贵阳网于2021年6月28日在“生活频道”“旅游”栏目下发表了标题为《云南黑井:一个没有被旅游污染的古老小镇》的文章,内容与百家号账号“馋人的视觉之旅”中发表的前述文章部分内容相同,使用了四幅涉案摄影作品和涉案文字作品600余字,并注明“来源:中国网”。
以上事实,有涉案图片属性信息页面截图、IP360证据保全证书、网页截图、及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录像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涉案摄影作品原图、发表网页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初步的证据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系其主张权利的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中发布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因原告未提交其所受的经济损失和被告因此所获利益相关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市场价值及涉案文字作品的创作难度和字数以及被告使用涉案作品的使用方式、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孙菊鸿
书  记  员   云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