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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保142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张育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业园科技大厦A群楼,大定代表人:况顺强,该公司执行经理兼董事。
申请执行人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2022)鲁0323执前调144号裁定书,于2022年01月1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价值11522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1152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全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尹纪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