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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2民初2911号 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18号肆层4001、4002、4003号商铺-A738。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业园科技大厦A裙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景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雪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