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7935号
原告:***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贵阳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贵阳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故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二十一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贵阳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