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6110号
原告: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1。
法定代表人:邓志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科,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雷公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B。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彭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