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兴东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1民初9283号
原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82315701。
法定代表人:邓志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凡,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新寨村4组雷公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47048329B。
法定代表人:刘红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儒,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东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黎小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马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款42774000元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6年8月10日起按日按万分之一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至);2.原告在抵押设备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被告为建设“大兴东游乐世界”向原告购买观览车等38套设备。原、被告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了游乐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6份(合同编号分别为JMKJ-XS-2016-04-051、JMKJ-XS-2016-04-052、JMKJ-XS-2016-04-053、JMKJ-XS-2016-04-054、JMKJ-XS-2016-04-055、JMKJ-XS-2016-04-056),合同总金额为207680000元。后因被告项目场地原因,被告取消了合同编号为JMKJ-XS-2016-04-052中的高架车设备,该设备价款为5930000元整,双方确定被告共向原告购买37套设备,合同总价变更为2017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设备的安装,于2017年12月通过国家授权机构对设备的检验取得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报告,并按合同以及被告的要求将设备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一直正常使用至今。合同约定设备质保期为检验合格后起算12个月,现设备均已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原告按游乐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设备款,针对被告拖欠支付设备款的行为,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23日签订了补充协议、抵押、质押协议,协议中明确被告按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原告清偿拖欠设备款项共50274000元,如未按时支付的,按欠付的合同价款按日按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双方还约定了被告将其购买的37套设备抵押给原告,并将其大兴东游乐世界的门票收益权质押给原告。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然未按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向原告支付设备款。截止至起诉之日止,被告依然拖欠原告设备款共42774000元尚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金马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游乐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2.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报告、金马公司产品、工程竣工验收凭证、产品(工程)文件资料交接书;3.补充协议;4.抵押、质押协议、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5.律师函、快递底单。
被告兴东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本案中,被告确实未支付原告的设备款42774000元。但是由于被告的资产涉及非法集资,所以导致被告目前未能有效的开展运营工作,直接也导致被告无任何收入予以支付;2.被告是因为资产涉及非法集资,导致无法正常运营,而无能力履行,并不是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支付违约金5113037.77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综上,被告愿意在解除非法集资案件后,偿还应支付的设备款42774000元,但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5113037.77元违约金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被告兴东公司就其辩解未向本院提供书面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兴东公司(甲方)、金马公司(乙方)于2016年4月30日签订游乐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六份(合同编号分别为JMKJ-XS-2016-04-051、JMKJ-XS-2016-04-052、JMKJ-XS-2016-04-053、JMKJ-XS-2016-04-054、JMKJ-XS-2016-04-55、JMKJ-XS-2016-04-056),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游乐设备的制作安装,双方就设备型号及名称、数量、设备单价、设备供货范围、技术参数等进行了约定。最终优惠价分别为58080000元、29500000元、41300000元、11200000元、44800000元、22800000元,合计207680000元。合同内容包括产品的供销以及安装调试、验收、维护保养及其它相关服务等;其中,JMKJ-XS-2016-04-051、JMKJ-XS-2016-04-052、JMKJ-XS-2016-04-053、JMKJ-XS-2016-04-054号合同的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全套基础条件要求,甲方收到并确认后,自项目启动之日起满70天后,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乙方对合同项目的部件和材料应采购及整体生产进度达到80%以上之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书面通知并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5%作为合同进度款(以下称进度款);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国家授权机构对设备检验合格后,乙方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完整的验收文件提交给甲方,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货款(以下称检验款);设备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满12个月后,乙方对标的产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修,确保产品完好,并向甲方提供书面检修报告。甲方收到上述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合同余款(以下称质保金款)。JMKJ-XS-2016-04-055、JMKJ-XS-2016-04-05号合同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自项目启动之日起满90天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合同进度款;项目启动之日起满150天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合同进度款;乙方对合同项目的部件和材料应采购及整体生产进度达到80%以上之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书面通知并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5%作为合同进度款(以下称进度款);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国家授权机构对设备检验合格后,乙方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完整的验收文件提交给甲方,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货款(以下称检验款);设备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满12个月后,乙方对标的产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修,确保产品完好,并向甲方提供书面检修报告。甲方收到上述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合同余款(以下称质保金款)。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金马公司按约完成案涉设备。案涉设备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均为合格。JMKJ-XS-2016-04-051号合同最后出具检验报告的设备为激流勇进项目,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JMKJ-XS-2016-04-052号合同最后出具检验报告的设备为飞行塔项目,日期为2018年6月13日;JMKJ-XS-2016-04-053号合同最后出具检验报告的设备为无天网碰碰车、野外探险,日期为2018年6月25日;JMKJ-XS-2016-04-054号合同矿山车,于2018年6月27日检验合格;JMKJ-XS-2016-04-055号合同垂直过山车,于2018年9月28日检验合格;JMKJ-XS-2016-04-056号合同断轨过山车,于2018年6月27日检验合格。
金马公司向兴东公司交付案涉设备,双方签署了产品文件资料交接书,并出具了产品工程竣工验收凭证。按照该证据及金马公司提交的清单显示:其中JMKJ-XS-2016-04-051、JMKJ-XS-2016-04-052、JMKJ-XS-2016-04-053号合同项下除激流勇进(JL-30D)、飞行塔(FXT-42A)、风火轮(FHL-24A)设施交付时间为2018年7月1日,其余项目交付时间为2018年1月1日、1月6日;JMKJ-XS-2016-04-054号合同矿山车(KSC-26A)项目交付时间为2018年6月23日;JMKJ-XS-2016-04-055号合同垂直过山车(GSC-24A)项目交付时间为2018年9月26日;JMKJ-XS-2016-04-056号合同断轨过山车(KSC-24B)项目交付时间为2018年6月25日。
兴东公司(甲方)与金马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下:一、双方一致同意取消编号JMKJ-XS-2016-04-052合同项下的GJC-20A高架车设备,按照合同优惠比例,最终价为5930000元;二、乙方已向甲方交付以上6份合同中除GJC-20A高架车设备外的其他所有设备,取消GJC-20A高架车设备后的6份合同总金额为201750000元;三、截止本补充协议签署日,甲方已向乙方支付以上6份合同项下的设备价款合计151476000元,其中包含高架车设备价款4924220元。高架车设备取消后,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高架车设备价款转为以上6份合同其他设备的货款;四、取消GJC-20A高架车设备后,甲方尚欠乙方合同价款共计50274000元,甲方承诺在2019年4月26日前还款1000000元,在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每月15日前分别支付2000000元至3000000元不等款项;五、如甲方对前条所述还款计划有任何违反,即构成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清偿欠付的全部合同价款及要求甲方就欠付的合同价款,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自6份合同下原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违约金;六、甲方同意乙方另行签署抵押、质押协议,将其购买的37套乙方设备抵押给乙方,将其大兴东游乐世界的门票收益权质押给乙方等。双方并签订了抵押、质押协议,主要约定:为保障乙方在主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JMKJ-XS-2016-04-051、JMKJ-XS-2016-04-052、JMKJ-XS-2016-04-053、JMKJ-XS-2016-04-054、JMKJ-XS-2016-04-55、JMKJ-XS-2016-04-056的游乐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债权的实现,甲方同意将以上六份合同中的所有37套设备抵押给乙方,并以其运营的大兴东游乐世界所售门票的收益权质押给乙方等。2019年4月24日,金马公司、兴东公司在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信息显示:抵押人为兴东公司,抵押权人为金马公司。被担保债权数额50274000元,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12月15日。抵押物包括KSC-16A家庭过山车在内的37套设备。
兴东公司付款情况:JMKJ-XS-2016-04-051号合同已付款52868000元,尚欠5212000元(检验款2308000元、质保金2904000元);JMKJ-XS-2016-04-052已付款20150780,尚欠3419220元(检验款2240720元、1178500元);JMKJ-XS-2016-04-053已付款41300000元,尚欠4195000元(检验款2130000元、质保金2065000元);JMKJ-XS-2016-04-054的合同已付款9468000元,尚欠1732000元(进度款52000元、检验款1120000元、质保金560000元);JMKJ-XS-2016-04-055的合同已付款28960000元,尚欠15840000元(进度款9120000元、检验款4480000元、质保金2240000元);JMKJ-XS-2016-04-056的合同已付款10424220元,尚欠12375780元(进度款9955780元、检验款1280000元、质保金1140000元)。因兴东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金马公司遂于2020年3月23日委托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向兴东公司发出律师函进行催款,未果。金马公司遂于2021年3月16日诉至本院,主张上述实体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兴东公司、金马公司签订的游乐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金马公司主张兴东公司拖欠其货款42774000元提供了游乐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并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兴东公司对此亦予以确认,本院予以认定。金马公司按约向兴东公司交付案涉设备,兴东公司应按约向金马公司支付定作款。兴东公司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兴东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兴东公司辩称其系因资产涉及非法集资,导致无法正常运营而无能力履行,并非双方约定的免责理由,未构成违法阻却事由。故兴东公司应继续向金马公司支付尚欠款项42774000元及逾期付款给金马公司造成的损失。
关于金马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双方约定兴东公司违反还款计划,即构成违约,金马公司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清偿欠付的全部合同价款及要求甲方就欠付的合同价款,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自6份合同下原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违约金。该约定的计算标准属于合理范围之内,故本院对金马公司主张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予以支持。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JMKJ-XS-2016-04-051、JMKJ-XS-2016-04-052、JMKJ-XS-2016-04-053、JMKJ-XS-2016-04-054号合同的付款方式为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全套基础条件要求,甲方收到并确认后,自项目启动之日起满70天后,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乙方对合同项目的部件和材料应采购及整体生产进度达到80%以上之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书面通知并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5%作为合同进度款;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国家授权机构对设备检验合格后,乙方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完整的验收文件提交给甲方,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货款;设备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满12个月后,乙方对标的产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修,确保产品完好,并向甲方提供书面检修报告。甲方收到上述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合同余款。1.JMKJ-XS-2016-04-051号合同已付款52868000元,尚欠5212000元(检验款2308000元、质保金2904000元),该合同项下设备于2018年6月13日验收合格,于2018年7月1日交付。故应以230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2日起算;以290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0日起算违约金;2.JMKJ-XS-2016-04-052已付款20150780,尚欠3419220元(检验款2240720元、1178500元)。该合同项下设备于2018年6月13日验收合格,于2018年7月1日交付。故应以224072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2日起算;以1178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0日起算违约金;3.JMKJ-XS-2016-04-053已付款41300000元,尚欠4195000元(检验款2130000元、质保金2065000元)。该合同项下设备于2018年6月25日验收合格,于2018年7月1日交付。故应以21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日起算;以206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0日起算违约金;4.JMKJ-XS-2016-04-054的合同已付款9468000元,尚欠1732000元(进度款52000元、检验款1120000元、质保金560000元)。该设备于2018年6月27日验收合格。金马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进度款的应付时间,其主张进度款违约金从2017年10月20日起算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将进度款、检验款一并计算违约金,即以1172000元(52000元+11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5日计算;以5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8日计算违约金;二、JMKJ-XS-2016-04-055、JMKJ-XS-2016-04-05号合同付款方式为乙方对合同项目的部件和材料应采购及整体生产进度达到80%以上之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书面通知并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5%作为合同进度款;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国家授权机构对设备检验合格后,乙方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完整的验收文件提交给甲方,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货款;设备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满12个月后,乙方对标的产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修,确保产品完好,并向甲方提供书面检修报告。甲方收到上述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合同余款。1.JMKJ-XS-2016-04-055的合同已付款28960000元,尚欠15840000元(进度款9120000元、检验款4480000元、质保金2240000元)。该设备于2018年9月28日验收合格。同理,本院将进度款、检验款一并计算违约金,即以13600000元(9120000元+448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1日计算;以224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4日计算违约金;2.JMKJ-XS-2016-04-056的合同已付款10424220元,尚欠12375780元(进度款9955780元、检验款1280000元、质保金1140000元)。该设备于2018年6月27日验收合格。同理,本院将进度款、检验款一并计算违约金,即以11235780元(9955780元+128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5日计算;以224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8日计算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关于金马公司主张在抵押设备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签订抵押协议将案涉合同中的37套设备抵押给金马公司其办理的抵押登记。故在兴东公司不履行债务时,金马公司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已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兴东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2774000元及违约金(以230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2日起;以2904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0日起;以224072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2日起算;以1178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0日起;21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3日起;以206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0日起;以1172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5日起;以56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8日起;以136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1日起;以224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4日起;以1123578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5日起;以224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一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抵押物情况详见附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债权数额50274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三、驳回原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1236元,减半收取计1406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261元,由被告贵州省兴东民族大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8357元,并直接向原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龙龙
姚志姬
附件:抵押物情况
序号
抵押物名称
数量(套)
序号
抵押物名称
数量(套)
KSC-16A家庭过山车
ZK-24A自控飞机
TKS-20A太空梭
TTY-16A疯狂海螺
TYY-16A跳跃云霄
QQ-16A超级秋千
DW-88A豪华转马
SM-32A逍遥水母
FXT-42A飞行塔
PSC-38B儿童爬山车
FY-48飞椅
QWT-16A四面青蛙跳
HDC-56A海盗船
YGD-12A勇敢救火队
DBC-30A大摆锤
SSC-4A射水战船
DSG-24B旋转迪士高
ZXC-16A列式自旋车
ZB-36A转转杯
FY-16A水果旋风
YKC-48A音乐快车
GLC-12A母子观览车
TT-36B弹跳机
FHL-24A风火轮
TST-18A跳伞塔
PPC-105F无网碰碰车(室内)
GLC-83A观览车
WLD-12A野外探险(室内)
XGC-20A悬挂过山车
HZC-8A4D幻影战车(室内)
MTC-12A摩托过山车
GSC-24A垂直过山车
ZXC-4B超炫过山车
KSC-24B断轨过山车
JL-30D激流勇进
KSC-26D矿山车
FGC-16A翻滚音乐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