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欣荣雅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65558号
原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三路5号。
法定代表人:邓志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科,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欣荣雅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369号后勤大楼C区302。
法定代表人:孙帆。
原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重庆欣荣雅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按时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重庆山水主题国际休闲旅游度假期水乐园项目游乐设备-溅水战斗(射水战船)供应、设计及安装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1年5月17日解除;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3 489 913.53元;3.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97 733.3元;4.要求被告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3 489 913.5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3日,原告与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公司)签订《重庆山水主题国际休闲旅游度假期水乐园项目游乐设备-溅水战斗(射水战船)供应、设计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供应、设计、生产、安装溅水战斗(射水战船)设备,合同总价5 452 991.45元。2018年10月15日,原告、被告、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基本生产完毕被告要求的设备,待运输及安装,被告支付过1 635 898.43元,未继续履行合同,故起诉。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3日,原告(卖方)与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公司(买方)签订《重庆山水主题国际休闲旅游度假期水乐园项目游乐设备-溅水战斗(射水战船)供应、设计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为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公司开发的重庆山水主题国际休闲旅游度假期水乐园项目游乐设备-溅水战斗(射水战船)进行供应、设计及安装,合同价款4 700 854.7元,税额752 136.75元,总计5 452 991.45元。合同第14条约定,签订合同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税合计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卖方向买方提供完整正确齐全的提资资料并参加买方组织的提资交底会,完成对提资料的审核后,买方在收到最终提资资料后30个日历日内,向卖方电汇支付合同价税合计总额的5%;卖方向买方提供设计文件鉴定意见后30个日历日内,向卖方电汇支付合同价税合计总额的5%(以上三笔款项被告已经支付完毕);所有部件制造完成,买方完成出厂前检验、卖方向买方提交运输计划后30个日历日内,向卖方电汇支付合同价税合计总额的45%,卖方收到买方45%的货款后10个日历日内全部发货完成;所有批次货物发运到项目现场,买方向卖方电汇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税合计总额的85%;包括货物在内的整个设备安装工程最终取得中国国家法定检验机构签发的监督检验合格证30个日历日内,买方向卖方电汇支付至合同价税合计总额的90%;本工程最终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工程移交且双方签署工程交接确认单后30个日历日内,买方向卖方电汇支付至合同价税合计总额的95%;本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24个月,到期后支付。
2018年10月15日,原告与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公司、被告签订《<重庆山水主题国际休闲旅游度假期水乐园项目游乐设备-溅水战斗(射水战船)供应、设计及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公司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由被告享有和履行。
庭审中,原告主张称,2018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 090
598.25元。2019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72 649.57元。2019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 272
649.57元。原告提交照片、双方邮件记录,证明其已制造完成全部部件,但被告未到场进行出厂前检验,原告亦未运输、安装相应设备。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重庆山水主题国际休闲旅游度假期水乐园项目游乐设备-溅水战斗(射水战船)供应、设计及安装工程合同》及《<重庆山水主题国际休闲旅游度假期水乐园项目游乐设备-溅水战斗(射水战船)供应、设计及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在支付前三笔款项后,在原告催促进行出厂前检验后未按约定完成出厂前检验,双方合同确无法继续履行,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定双方合同于本案起诉状送达被告时间即2022年3月22日解除。
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了溅水战斗(射水战船)的制造,被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确会给原告造成损失,故本院结合现有证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酌情判决原告的损失金额。原告主张剩余货款迟延给付违约金,因其已将剩余部分货款作为解除合同的损失要求被告予以赔偿,现主张迟延付款违约金属于重复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资金占用费,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签订的《重庆山水主题国际休闲旅游度假期水乐园项目游乐设备-溅水战斗(射水战船)供应、设计及安装工程合同》及原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山水主题小镇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欣荣雅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签订的《<重庆山水主题国际休闲旅游度假期水乐园项目游乐设备-溅水战斗(射水战船)供应、设计及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欣荣雅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损失2 450 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 970元,由原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 970元(已交纳),由被告重庆欣荣雅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6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重庆欣荣雅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重庆欣荣雅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文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君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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