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与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申1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晓燕,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三路5号。
法定代表人:邓志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建泉,男,1942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徐建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民初206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调解适用法律错误,**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调解书,依法重审本案。理由是,**自己有工作获取报酬,不参与***共同经营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本案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系***个人欠款理应由***归还,一审法院调解时***违背**本意的承诺损害**利益,对**没有效力,该调解结论违背自愿原则且***与金马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故应当予以纠正,据此提出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金马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调解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不存在金马公司与***恶意串通的情况,调解书目前在履行中,金马公司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不同意**的再审申请,认为一审法院调解书合法有效,至于XX公司的欠款,无须**、徐建泉归还,***一人有能力偿还,将依约定归还。
被申请人徐建泉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经查,***与**系夫妻关系,***与徐建泉系父子关系,三人均为XX公司股东,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出具委托书委托***参加诉讼,***在法院主持下,就XX公司与金马公司之间的欠款与各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结论并不违反诉讼程序,调解结论合法有效,**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与金马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利益的事实,目前***表示所有欠款由其个人偿付并已经按照调解协议做了部分履行,故一审法院的调解书并无不当之处。**申请再审的理由经查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 峰
审判员 王泳雷
审判员 李江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雪怡
书记员 郑文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