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03执16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三路5号。
法定代表人:邓志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国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赛眉,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206室。
法定代表人:梁金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鑫,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佳,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湘09执监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已由上级法院裁定提级执行,本院对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903执160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文 武
审 判 员  陈立文
审 判 员  龚盛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毛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