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执监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三路5号。
法定代表人:邓志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赫山区工业园管委会办公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梁金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金马科技娱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湘0903执1603号。现为提高执行效率,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03民初4000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
**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 俊
审判员 熊文佳
审判员 易友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臧亚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提级执行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且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含有部分履行能力,下同),依当事人申请或下级法院提请或依职权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执行或提级执行:
(八)其他需要指令执行或提级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