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24188号 原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三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823157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甘肃华盛文化影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人民广场华盛国际大酒店21楼2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076797191H。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陇西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北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739642394J。 法定代表人:***。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游乐公司)与被告***、甘肃华盛文化影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盛文化公司)、陇西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盛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马游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盛文化公司、华盛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马游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17000元;2.三被告支付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利率0.01%进行计算,自2016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4日,原告与被告华盛文化公司签订游乐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JMKJ-XS-2014-05-4-01,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被告华盛文化公司向原告采购游乐设备,并由原告提供安装服务,合同金额共计2778万元。2016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华盛文化公司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暂停转转杯项目,合同总额合计2673万元,并约定被告华盛文化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向被告华盛文化公司指定地点交付并安装了货物,并取得了合同中约定的国家质检总局出具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但被告华盛文化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支付质保金的义务。2017年,原告、被告华盛文化公司与被告华盛房地产公司、被告***分别签订合同变更及补充协议(编号:2017-12-07-01、2017-12-07-02),分别约定以被告华盛房地产公司、被告***个人加入此合同项下产生的债务,并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第2.2.5项约定,设备质保期(一年)满后7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余款:买方向卖方支付余款占合同总价的5%,即为133.65万元。原告提供的设备已满质保期,且余下质保金133.65万元,被告华盛文化公司承诺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并已履行了其中11.95万元,说明被告对产品质量及应付给原告质保金的事实没有异议。因此上述合同总价所余下的5%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应已成就。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华盛文化公司于2021年6月委托陇西古莱坞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10万元。后续未再次付款。三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货款111.7万元。根据合同第10.1条约定,买方必须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基础及支付货款,逾期完成的,须每天支付该设备价格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三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不必要的巨大损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特将其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原告金马游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游乐设备买卖安装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变更及补充协议2份(编号:2017-12-07-01、2017-12-07-02);2.发票扫描件、发票签收单;3.竣工验收凭证、提资资料签收单、设备验收报告;4.陇西古莱乌代甘肃华盛来款确认函。 被告***、华盛文化公司、华盛房地产公司答辩如下:1.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5月4日签订的设备买卖安装合同及此后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变更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遵守并履行各自的义务。2.原告诉请的设备安装检测及被告已经支付货款的事实属实,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其中占合同总价2673万元的5%即133.65万元为质保金,并非原告诉请的设备余款。扣除被告已经支付质保金21.95万元,现被告尚欠被原告质保金111.7万元。3.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质保期内的免费保修义务及质保期满后终身技术支持。双方签订的设备买卖安装合同9.1约定“设备自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卖方对产品质量(免费)保修壹年”,9.5约定“质保期满后,出卖人按优惠价提供零配件服务,并且终身提供技术支持"。但是,原告不仅在保修期内未履行免费保修义务及巡查服务,在质保期满后经被告多次预约请求原告对设备进行检测时,原告并未派人到现场对所有设备予以检测,致使被告购买安装的设备不能正常运营。为此,被告对剩余的质保金未予支付。4.按照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被告现欠付原告111.7万元为质保金,而非设备余款。设备买卖安装合同10.1约定“买方必须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基础及支付货款,逾期完成的,需每天支付该设备价格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是针对逾期支付货款的约定,而对于逾期支付质保金并未约定违约金。因此,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对于逾期支付质保金的不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义务及巡查服务,保修期满后亦未提供技术支持,致使设备无法正常运营,违约在先。在原告不提供技术支持启动设备正常运营的情况下,被告暂不予支付剩余质保金,也不承担逾期支付质保金的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4日,华盛文化公司(买方)与金马游乐公司(卖方)签订游乐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编号:JMKJ-XS-2014-05-4-01)合同约定:1.华盛文化公司向金马游乐公司采购游乐设备,并由金马游乐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合同金额共计2778万元,具体设备价格为:悬挂过山车1710万、双层豪华转马215万、大摆锤210万、飓风飞椅110万、海盗船175万、旋转小蜜蜂35万、无天网碰碰车59.5万、揽月游览车96万、逍遥水母43万、青蛙跳19.5万、转转杯105万。2.合同生效后7日内,支付定金及预付款,约占合同总价的25%;每台设备生产到生产周期的60%(合同生效后四个月内),支付设备进度款,约占设备总价的30%;买方收到卖方发货通知7天内向卖方支付该设备进度款,约占该设备总价的30%;设备安装完毕,经国家或地方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现场检验合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该设备总价的10%;设备质保期(一年)满后7天内,华盛文化公司向金马游乐公司支付余款:余款占合同总价的5%。3.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于2015年4月15日前提交给国家授权特种设备检验部分验收,2015年5月1日前完成检验并移交使用,检测费用由金马游乐公司负担,检测合格实为设备安装验收合格,检验合格证时设备安装验收合格的唯一依据。设备检验合格后3天内在设备安装现场全部移交给华盛文化公司。4.设备自检验合格移交之日起,金马游乐公司对产品质量(免费)保修一年;5.保修期间内,金马游乐公司按公司计划到买受人园区进行巡查服务;6.质保期满后,金马游乐公司按照优惠价格提供零配件服务,并且终身提供技术支持;7.金马游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基础及支付货款,逾期完成的,须每天支付该设备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016年5月30日,华盛文化公司(买方)与金马游乐公司(卖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1.暂停转转杯项目,变更后合同总额合计2673万元,华盛文化公司已支付2361.3万,还应支付311.7万元,其中应支付检验完成款178.05万元、质保金133.65万元;2.华盛文化公司承诺,2016年5月31日前,金马游乐公司向华盛文化公司提供之前支付款项的发票,华盛文化公司向金马游乐公司支付40万元;金马游乐公司派员提供服务,到达现场之日起7天内,华盛文化公司向金马游乐公司支付80万元;在2016年6月30日,华盛文化公司向金马游乐公司支付58.05万元。3.华盛文化公司承诺,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金马游乐公司支付质保金133.65万元。 华盛文化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质保金11.95万元,2021年6月陇西古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代华盛文化公司支付款项10万元。 ***、华盛房地产公司分别与金马游乐公司签订合同变更及补充协议(合同编号:2017-12-07-02、2017-12-07-01),约定,***、华盛房地产公司与华盛文化公司一起对《游乐设备买卖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有了设施监督检验报告及金马游乐公司产品、工程竣工验收凭证记载日期,见下表: 序号 设备名称 有了设施监督检验报告中的检验合格日期 买卖双方产品、工程竣工验收凭证中的移交日期 1 悬挂过山车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2 双层豪华转马 2015年9月6日 2015年9月7日 3 大摆锤 2015年9月6日 2015年9月7日 4 飓风飞椅 2015年9月6日 2015年9月7日 5 海盗船 2015年9月8日 2015年9月7日 6 旋转小蜜蜂 2015年8月19日 2015年8月20日 7 无天网碰碰车 2015年12月17日 2015年9月12日 8 揽月游览车 2016年4月28日 无验收凭证 9 逍遥水母 2015年8月19日 2015年8月20日 10 青蛙跳 2015年8月19日 2015年8月20日 金马游乐公司催收质保金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华盛文化公司称,2019年8月后(按2019年8月1日起算)金马游乐公司催要质保金,就把设备远程关闭了,此后就不能使用该设备了。金马游乐公司称不存在给设备上锁的情况,部分设备无法使用,可能是因为一般大中型游乐设备为了安全问题考虑都是时不时需要程序升级,不升级设备就无法启动。双方正常合作期间内,金马游乐公司都会免费定期巡检,同时会对设备程序进行升级,鉴于对方多次承诺付款未能及时履行,无奈暂停可免费定期巡检。第二次庭审过程中,金马游乐公司称2018年起(按2018年1月1日起算)不再为华盛文化公司进行设备升级。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金马游乐公司与华盛文化公司签订游乐设备买卖合同、金马游乐公司与华盛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变更及补充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均应按约履行。金马游乐公司与华盛文化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金马游乐公司应按约提供游乐设备,华盛文化公司应按约支付货款。华盛地产公司、***自愿以买方身份加入债务,对游乐设备买卖合同的履行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金马游乐公司与华盛文化公司、华盛地产公司、***合同约定“设备自检验合格移交之日起,质量保质期为一年”,若按照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验收移交日期为2015年5月1日,则质保期截止到2016年5月2日;若按实际验收移交日期,揽月游览车的检验合格时间最晚,为2016年4月28日,但金马游乐公司对该设备移交日期未提供证据证明,故结合双方关于设备价款的支付约定以及支付情况,推定质保期最迟截止到2017年4月28日。在这一年质量保证期内,金马游乐公司负有巡检义务。金马游乐公司称2018年起不再进行设备升级,华盛文化公司、华盛地产公司、***称设备是自2019年8月不能正常使用,该两个时间均已过质量保证期间,且金马游乐公司在质量保证期已按约进行了质保服务,本院对金马游乐公司主张华盛文化公司、华盛地产公司、***支付111.7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责任问题。一、合同约定了设备5%余款即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同时亦约定了金马游乐公司在质保期满后终身提供技术支持。华盛文化公司、华盛地产公司、***仅在约定时间(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部分质保金,且在质保期(最迟2017年4月28日)结束后依然未支付全部质保金,已构成违约,而金马游乐公司虽约定的提供技术支持的时间为“终身”,但于2018年起才未向华盛文化公司、华盛地产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系华盛文化公司、华盛地产公司、***违约在先,而金马游乐公司为行使其同时履行抗辩权。二、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支付质保金以提供技术支持为前提条件,故华盛文化公司、华盛地产公司、***应向金马游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双方明确约定质保金的支付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前,且该种计算方式较按实际支付质保金时间进行计算更有利于华盛文化公司、华盛地产公司、***,鉴于金马游乐公司自愿降低逾期利息属其处分权限,故对于金马游乐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未付款项111.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01%进行计算)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华盛文化公司、华盛地产公司、***声称于2019年8月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却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华盛文化公司、华盛地产公司、***所称的关于设备无法启动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并不排除金马游乐公司需“终身提供技术支持”之义务。因本院已支持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根据公平原则,为避免累诉,建议金马游乐公司在本案生效后即按约向华盛文化公司、华盛地产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华盛文化影视有限责任公司、陇西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1.7万元; 二、被告***、甘肃华盛文化影视有限责任公司、陇西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11.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01%进行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16元(原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甘肃华盛文化影视有限责任公司、陇西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