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晋州市立波门业经销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138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董镇南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785740964A。
委托代理人:***,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州市立波门业经销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周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3MA099AQX74。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翟增运,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审第三人:河北翠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A座3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891922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北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州市立波门业经销处(以下简称立波门业)、原审被告***、第三人河北翠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翠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3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对于***加盖在与立波门业所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之中的“河北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否为旺达公司的印章,双方各说不一。依据原审第三人翠微公司出示的有***签字并盖有“河北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与井陉县晶磊砼业搅拌有限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加盖有“河北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印章的旺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审法院基于***的陈述及旺达公司并未就此向公安部门报案即认定旺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多枚公章,原审法院的认定依据不足。现有证据表明,井陉县晶磊砼业搅拌有限公司已经在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起诉旺达公司,该案的审理涉及本案所涉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重审时应对此一并考虑,依法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3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靖
审判员*祥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史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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