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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河北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8民初3824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尅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董镇南洼村。******
法定代表人:卢月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晓同,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靳永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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