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冀0132民初2143号
原告:***,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元氏县
原告:***,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被告:***,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被告:李恩国,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被告:河北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南董镇南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785740964A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哲,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李恩国、河北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请求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混凝土款828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执行完毕,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0年8月20日公布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元民县向阳街便道硬化项目,由被告河北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李恩国分包了元民县向阳街两侧便道混凝土浇筑工程。被告***与原告联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并口头商定2017年10月工程竣工给付原告混凝土款总额的一半,余款2018年1月份全部结清。截止目前,原告已向被告供应混凝土558立方米,价值161820元,但被告***只给付原告8万元。余款8182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恩国、河北旺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在2021年2月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混凝土款818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本调解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35元,由***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明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硕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