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364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持帅,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
法定代表人:樊金田,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大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div>
法定代表人:程绍余,执行董事。
被告:林联飞,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告:***,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联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负担。
审判员 程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