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6673号 原告:***,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大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柳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