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6673号
原告:***,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大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大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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