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喜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执2624号 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上***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娟,上***实业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14日生,住海安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晨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的(2019)苏0621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喜晨公司163900元、违约金32780元、支付的律师费用5000元,合计201680元。案件受理费4326元减半收取216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额为20168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文件精神,因案件执行时限较长,本案可作为和解长期履行案件,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良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艳